民事诉讼法五十四条规定是什么
- 智慧问答
- 2025-03-26 20:4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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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如下:第五十四条 合伙组织和其他组织提起诉讼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人。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如下:
第五十四条 合伙组织和其他组织提起诉讼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人。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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