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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细则

河北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细则

《河北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细则如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河北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细则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举报奖励。

第三条 举报奖励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

(二)及时、准确、高效;

(三)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五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举报范围

第六条 举报下列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可以给予奖励:

(一)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为;

(三)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

(四)其他危害安全生产的行为。

第七条 举报下列事项,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已经有关部门、单位依法查处或正在查处的;

(二)举报内容不具体、不明确的;

(三)举报人匿名且无法核实身份的;

(四)其他不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

第三章 举报奖励标准

第八条 举报奖励标准根据举报事项的性质、危害程度、举报内容的具体性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 举报奖励分为以下等级:

(一)一级奖励:对举报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5000元至10000元奖励;

(二)二级奖励:对举报较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2000元至5000元奖励;

(三)三级奖励:对举报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1000元至2000元奖励。

第十条 对同一违法行为,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共同举报处理。

第十一条 举报人提供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对举报奖励的数额有争议的,由举报奖励决定机关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作出决定。

第四章 举报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举报:

(一)拨打安全生产举报电话;

(二)通过安全生产举报网站;

(三)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交举报材料。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被举报单位的名称、地址、违法行为等情况;

(三)其他有关证据材料。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决定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进行保密。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决定机关应当自核实举报事项属实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发放奖励。

第五章 举报人权益保护

第十七条 举报人有权要求对其身份信息进行保密。

第十八条 举报人有权了解举报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十九条 举报人有权要求对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进行答复。

第二十条 举报人有权对举报奖励决定机关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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