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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

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

《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的,旨在加强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

《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的,旨在加强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交通秩序。以下是该条例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二章 道路交通信号

第五条 道路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指挥。

第六条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并保持清晰、醒目、完整。

第七条 交通警察指挥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执行,确保指挥准确、及时。

第三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八条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车道内行驶,不得逆向行驶、占用应急车道。

第九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第十条 机动车在交叉路口通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交通信号灯或者交通警察指挥通行;

(二)没有交通信号灯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按照交通标志、标线或者通行规则通行;

(三)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机动车应当让行行人、非机动车。

第十一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不得妨碍交通。

第四章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十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保持完好、有效。

第五章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

第十五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性能的检查和维护,确保机动车安全行驶。

第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依法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第十七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骑行。

第十八条 非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对非机动车安全性能的检查和维护,确保非机动车安全行驶。

第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照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通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的部分内容,具体规定请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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