鼻舒适片是抗生素吗

鼻舒适片是抗生素吗

愈夏菡 2025-09-22 电脑 3 次浏览 0个评论

  

  事件起因

  2015年6月的一天下午,张某在接幼儿园的女儿回家后感觉酸痛、流鼻涕、咳嗽,量体温后发现是38度,于是让妻子阿会出去买点药。晚上约8点半,阿会与女儿一同前往花花药房(化名)购买感冒药,并向销售人员阿丽陈述丈夫的病情。

  事件经过

  阿丽就分别从五个药瓶中取出鼻舒适片、对乙酰氨基酚宁、复方感冒灵片、醋酸泼尼松片、枸橼酸喷托维林片,并按一定药片量分成六份,分别用一个方形纸片装成六小包。

  店员阿丽说,患者每次吃一包,每天吃三包,她的女儿前几天不舒服也是吃这些药就好了。

  回到家,阿会将药拿给丈夫吃,但丈夫很快全身发冷,约20分钟后喊了一声。阿会发现丈夫口唇发紫,马上通过亲属打120。医生到场检查后证实张某已经死亡。

  法医鉴定

  法医对张某的死因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张某符合因急性过敏反应而死亡”。

  同时专家意见如下:“这几种口服药中引起过敏性休克可能性最大的是对乙酰氨基酚。复方感冒灵片每片含对乙酰氨基酚42mg,4片共含168mg,加上一片对乙酰氨基酚,如果患者肝功能正常,对乙酰氨基酚总剂量不算很大,但对乙酰氨基酚的说明书上把与其他复方感冒药合用列为禁忌。患者同时服用泼尼松10mg,应当降低发生过敏的风险,但对于严重过敏反应,这剂量是不够的。”

  经查实,被告药店的销售人员阿丽没有从医资格,并在没有任何处方的情形下,私自售卖处方药,还将禁忌药同时包装成口服药剂量销售给原告。在向原告交付药物时并未询问患者是否有过敏史,也未告知其过敏反应的具体体征和应对办法。

  阿会认为药店工作人员分包的口服药导致丈夫张某急性过敏而死亡,请求法院判令药店支付各项人身损害赔偿款103万余元。

  双方责任

  被告花花药店辩称:对乙酰氨基酚属于非处方药,临床上无须试敏,不需要测试有无过敏情况再决定是否用药,同时,对乙酰氨基酚属于常见的退烧药。醋酸泼尼松片是处方药,但属于抗过敏激素;枸橼酸喷托维林片是处方药,属于普通止咳药,死者亦不属于该药品的禁忌人群。

鼻舒适片是抗生素吗

  所有的鉴定意见书及报告均无提及或推论过敏死亡与这两种处方药有关。死者家属阿会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要凭处方购买,但她购买时并未持有处方。自身存在过失,应对本案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药物销售的店铺,其工作人员阿丽并不具备药剂师资格证,不应根据客人的陈述而自行帮其配药并拆分出售,故被告应对张普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与此同时,过敏反应与多种因素相关,包括药物的剂量、自身体质等,考虑到目前医学科学水平的局限性,以及死者张某和妻子在接受拆售药物时未对其存在的危险性引起足够重视,亦同样存在过错,判决被告承担本起事故50%的责任,花花药店向原告阿会等支付赔偿款485000余元。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一庭高嘉敏法官提醒,药物作为维护人类健康的特殊物品,在研制、生产、销售、使用的各个环节都受到相应法规的严格控制,参与这些环节的组织机构或者个人都要经过政府主管部门授予相应的权限。

  要注意:

  1、处方药就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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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而非处方药则不需要凭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警示:

  药店要注意:本案中被告药店店员无执业资格证却向原告销售拆分销售药品,其中还包含处方药,明显违背法律规定,并导致病人因药物过敏死亡,存在过错。

  消费者要知道:而原告方也未注意用药安全,对自身药物过敏体质认识不足才导致悲剧发生。希望广大民众要吸取教训,药店在销售药品时要依法依规,市民也要学会安全用药,合理用药,减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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