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天不知不觉又到了,这个时候走在盈江乡村,神清气爽。因为稻谷成熟,美得不要不要的。不信,看最近的航拍图。
美丽的德宏,山间田野,金灿烂的稻谷笑弯了腰。摄影/杜银磊
辛勤的农民用汗水浇灌秧苗,迎来了收获季节。一家大小,邻里帮忙,镰刀挥割,静慢放好,尽可能的让稻谷都保存,待打好了就装满入袋,归家晾晒。
但是,别把田里的秧鸡也抓走啊!
那是违法的!
那是违法的!
那是违法的!
稻田收割时,非法捕捉董鸡。
菜市场非法出售黑水鸡。摄影/何海燕
非法出售彩鹬。彩鹬虽然不是秧鸡科鸟类,但一样是保护动物。摄影/何海燕
来,我们来学习一下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https://www.forestry.gov.cn/main/3950/content-459885.html
下面重点列出几条。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简单来说,无证捕捉买卖饲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都是非法的,小则罚款,大则判刑坐牢。
除了秧鸡,其他鸟类也都是受保护的。
那么德宏境内有哪些秧鸡呢?
《德宏州鸟类名录(2017年7月张浩辉、曾祥乐修订)》里共记录了9种秧鸡科鸟类。分别为:蓝胸秧鸡、普通秧鸡、白胸苦恶鸟、棕背田鸡、红胸田鸡、董鸡、灰头紫水鸡(目前在德宏没有发现还存有种群)、黑水鸡、骨顶鸡。
下面我们看照片认识一下。
棕背田鸡,国内比较少见的秧鸡。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摄影/杜银磊
白胸苦恶鸟,也称白面秧鸡。田间地头常见秧鸡。“三有”保护动物。三有保护动物即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动物。摄影/杜银磊
红胸田鸡,相对少见的秧鸡。“三有”保护动物。摄影/杜银磊
黑水鸡,常见秧鸡。“三有”保护动物。摄影/曾祥乐
彩鹬,虽然不是秧鸡科鸟类,但一样被捕捉。“三有”保护动物。摄影/曾祥乐
平时如果看见有人捕捉秧鸡以及其他鸟类,请拨打110或者森林公安电话报警。
德宏各县市举报电话:
德宏州森林公安:0692-2128905
芒市森林公安:0692-2999900
瑞丽森林公安:0692-4141428
陇川森林公安:0692-7176041
盈江森林公安:0692-8183795
梁河森林公安:0692-6168129
或者直接拨打110
携手共建生态文明盈江。
转载请注明来自夕逆IT,本文标题:《三有动物三有是什么意思》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