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记账凭证的填制要求
(一)记账凭证填制的基本要求
1.记账凭证的填制依据要正确
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
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2.记账凭证各项内容必须完整
填制记账凭证时,各项内容要填写完整。
(1)填写凭证日期:一般为填制记账凭证当天的日期,也可根据经济业务内容填写月末或业务发生的日期。
(2)填写摘要
(3)填写会计科目
(5)注销凭证中的空行:空白金额行要划线注销。
(6)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件(张)数:除更正错账及结账之外,记账凭证都附有原始凭证。
(7)签章
3.记账凭证的书写应当清楚、规范
填制记账凭证时,正常情况下,应选择钢笔或碳素笔,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或铅笔书写。同时,书写应当清楚,用字应当规范。
4.记账凭证应连续编号:编号方法有总字编号法、三类编号法、五类编号法、分数编号法。
5.正确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
(1)在没有登记入账前发现记账凭证填制错误的,应当重新填制,不得删除。
(2)在已经登记入账后发现记账凭证填制错误的,应当用正确的错账更正方法进行更正。
(3)以前年度的记账凭证有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中,文字、数字和货币符号的书写要求,与原始凭证相同。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机制记账凭证应当符合对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打印出来的机制凭证上,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以明确责任。
(二)收款凭证的填制要求
1.借方科目:按收款的性质,填写“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
2.凭证日期:一般填编制凭证当天的日期或经济业务发生日期;
3.凭证编号:按收款凭证填制顺序填写收款凭证序号;
4.摘要:简明扼要地填写经济业务的内容概要;
5.贷方科目:填写与“借方科目”对应的“贷方科目”,包括总账科目和明细科目;
6.金额:填写各“总账科目”与“所属明细科目”的应贷金额,“金额栏”的合计数,只合计“总账科目”金额,反映借方科目的金额,表示实际收到的现金或者银行存款的数额;
7.记账符号“√”:是记账人员根据收款凭证已经登记有关账簿的标记,表示已经记账,防止经济业务事项重记或漏记;
8.附单据张数:根据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填写;
9.签章:记账凭证填制完成后,有关人员在相应位置签名或盖章,以明确经济责任。
注意:填制完毕的记账凭证如有空行,应在金额栏划一条斜线或“S”形线注销。
(三)付款凭证的填制要求
付款凭证的填制方法与收款凭证基本相同,不同之处有:
1.左上角为“贷方科目”;
2.“借方科目”栏应填写与“贷方科目”相对应的总账科目与所属的明细科目。
注意:对于只涉及“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之间的相互划转业务时,为了避免重复记账,一般只填制付款凭证,不再填制收款凭证。例如,从银行提现金业务,将现金存入银行业务。
(四)转账凭证的填制要求
1.转账凭证的“会计科目”栏应按照先借后贷的顺序分别填写应借应贷的总账科目及所属的明细科目;
2.“合计”行只合计借方总账科目金额和贷方总账科目金额,借方总账科目金额合计数与贷方总账科目金额合计数应相等。
注:对某些既涉及收款业务,又涉及转账业务的综合性业务,可分开填制不同类型的记账凭证。
(五)通用记账凭证的填制要求
通用记账凭证的格式和填制方法与转账凭证基本相同。
(六)记账凭证汇总表的填制要求
为减少会计人员工作量,简化登账工作,可先定期(5天、10天、1个月等)将所填制的记账凭证进行归类汇总,整理后编制“记账凭证汇总表”,然后再将汇总后的资料内容登记到相应的总账账簿中。
二、记账凭证的审核
记账凭证审核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内容是否真实
2.项目是否齐全
3.科目是否正确
4.金额是否一致
5.书写是否规范
6.手续是否完备
在审核过程中,如果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地方,应要求有关人员采取正确的方法进行更正。只有经过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才能作为登记账簿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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